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4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務 人 陳啟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第三個月(含)以上者當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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