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7693,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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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7693號
債 權 人 歡喜屋大廈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舒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良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多少計算?(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二、債務人簡良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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