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7725,201508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725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吳余秀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玖萬捌仟伍佰玖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零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台幣玖佰元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肆萬零捌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