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7734,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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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7734號
債 權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麗蘭( 原名:吳蘇麗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之聲明已逾民國93年4 月16日債權讓與聲明書所載「聲明人所轉讓對債務人債權未償餘額:新台幣貳拾肆萬貳仟伍佰柒拾伍元整」,請具狀更正聲明。

二、債務人蘇麗蘭( 原名:吳蘇麗蘭)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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