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7803,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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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80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賴羿全
債 務 人 賴聰明

一、債務人賴羿全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賴羿全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賴聰明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賴羿全於102 年8 月8 日,邀同債務人賴聰明為保證人,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放款借據乙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0 元,借款期間為自102 年8 月8 日起至105 年12月7 日止。

詎料債務人於104 年2 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債權人如對債務人賴羿全之財產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賴聰明給付之。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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