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7812,201508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78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之訂購單:訂購人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出生年月日為民國84年2 月26日,與貴公司所載之債務人不一,請釋明正確債務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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