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7884,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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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7884號
債 權 人 王伯群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柏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於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本票影本。

三、具狀陳明債務人黃柏升住所地,並提出債務人黃柏升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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