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7886,201508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7886號
債 權 人 合上興液化石油氣分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霞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耀安、高燕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金額合計為新台幣壹佰捌拾伍萬伍仟元,逾該金額則請求之依據為何?

二、提出合上興瓦斯分裝場有限公司於票號225156號,面額新台幣伍拾萬元之背書轉讓之證明(依票據法規定發票人僅就票面所載文義負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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