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106號
債 權 人 林順昇
債 務 人 聯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閔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聯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蓋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是提示日前之利息不得請求)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