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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137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華玉
債 務 人 翁招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翁招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翁招治身分證統一編號與借據所載不符,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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