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144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債 務 人 劉姿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姿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詳列依據及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