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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17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李卓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萬叁仟肆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2817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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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債務人│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起算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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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李卓釗│新臺幣 │新臺幣 │自民國104年0│按年息20% 計算│
│ │ │268,108 │256,636 │7 月21起至清│之利息 │
│ │ │元 │元 │償日止 │ │
├──┼───┼────┼────┼──────┼───────┤
│002 │李卓釗│新臺幣 │新臺幣 │自民國104年0│按年息20% 計算│
│ │ │140,027 │133,637 │7 月21起至清│之利息 │
│ │ │元 │元 │償日止 │ │
├──┼───┼────┼────┼──────┼───────┤
│003 │李卓釗│新臺幣 │新臺幣 │自民國104年0│按年息20% 計算│
│ │ │195,281 │192,124 │7 月21起至清│之利息 │
│ │ │元 │元 │償日止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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