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8280,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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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280號
債 權 人 聯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正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台端於支付命令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所列請求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貳佰零伍元,另於聲請狀內所列一、請求標的「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146,220 元」,前後金額所列顯不一致,請具狀更正)

二、陳報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並具狀增列。

三、債務人黃正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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