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8283,2015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283號
債 權 人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翁宏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翁宏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