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8294,2015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294號
債 權 人 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久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債務人久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結果,久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現應為陳振謙,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止),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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