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8701,201508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701號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李軼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違約金請求及計算依據,並於提供資料上已螢光筆劃記

二、提出債務人黃上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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