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8727,2015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727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李明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零叁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日起,第一個月給付新台幣壹佰元,第二個月給付新台幣參佰元,第三個月給付新台幣伍佰元,違約金收取最高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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