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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85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柯光祥
債 務 人 瑞穩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瑞聰
人
債 務 人 龎麗美
債 務 人 洪瑞枝
債 務 人 洪新註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柒拾貳萬壹仟伍佰叁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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