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859號
債 權 人 許進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偉夢企業有限公司、林盈吟、金煒麒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偉夢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04月08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廢止,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