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9025,2015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025號
債 權 人 紀家麟
債 務 人 杜慧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案當事人約定借款利息每萬元每月利息新台幣300 元;

延遲利息每仟元每日一元,故債權人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