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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106號
債 權 人 朱雄飛
債 務 人 莊士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士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莊士賢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務人送達處所之地址。
三、請提出請求系爭金額之證明文件。
四、請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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