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9276,2015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276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右昌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康信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賴秀靜、戴嘉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自民國99年6 月11日起算之依據(貴社之請求與事實及理由欄所載及股金及放款個人帳記載不同)。

二、債務人劉賴秀靜、戴嘉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