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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322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吳其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壹仟玖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吳其祐分別於1.民國103年7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1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3年7月31日起至民國110年6月12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4.88%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
如遇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
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
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03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及於2.於民國101年5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4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1年5月25日起至民國105年5月18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1.99%計付。
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48期分期攤還。
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04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計付違約金。
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查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391927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即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迄,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其祐 │自民國104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208774│ │月28日起 │ │點八八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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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吳其祐 │自民國104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183153│ │月28日起 │ │點九九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其祐 │自民國104年7│至清償日止 │加計每月(期)新│
│ │208774│ │月29日起 │ │台幣1000元計付│
│ │元 │ │ │ │違約金。每次違│
│ │ │ │ │ │約狀態最高連續│
│ │ │ │ │ │收取期數為三期│
│ │ │ │ │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7│至清償日止 │加計每月(期)新│
│ │ │ │月29日起 │ │台幣1000元計付│
│ │ │ │ │ │違約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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