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9338,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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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338號
債 權 人 張瑞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子盈、黃茂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對債務人黃子盈、黃茂順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

二、提出票據號碼AL0000000 、AL0000000 、AL0000000 、AL0000000 、AL0000000 、AL0000000 、AL0000000 、AL0000000 、AL0000000 號支票之背面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如係依票據關係請求,支票未經提示不得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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