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9359,2015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359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大樹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正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志賢、莊瓊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加速條款。

二、釋明債務人是否連帶,如為連帶,請具狀更正。

三、債務人賴志賢、莊瓊芬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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