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9372,2015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372號
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債 務 人 陳清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萬壹仟捌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參仟伍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參萬參仟壹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貳仟貳佰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暨按上開金額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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