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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47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余景登律師即王銀來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王銀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貳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貳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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