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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49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楊勝浩
債 務 人 劉薰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叁拾叁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迄日 │違約金起迄日 │
│ │(新臺幣) │ │ │
├──┼───────┼───────────┼───────────┤
│01 │995,401元 │自民國104 年4 月10日起│自民國104 年5 月11日起│
│ │ │至民國104 年5 月10日止│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 │ │,按年息2.2 ﹪計算之利│個月以內者,按年息0.22│
│ │ │息,自104 年5 月11日起│﹪,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 │按年息0.44﹪計算之違約│
│ │ │%計算之利息 │金 │
├──┼───────┼───────────┼───────────┤
│02 │210,906元 │自民國104年7月10日起至│自民國104年8月11日起至│
│ │ │民國104 年8 月10日止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 │ │,按年息2.2 ﹪計算之利│月以內者,按年息0.22﹪│
│ │ │息,自104 年8 月11日起│,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 │年息0.44﹪計算之違約金│
│ │ │%計算之利息 │ │
├──┼───────┼───────────┼───────────┤
│03 │51,829元 │自民國104 年7 月10日起│自民國104年8月11日起至│
│ │ │至民國104 年8 月10日止│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 │ │,按年息2.2 ﹪計算之利│月以內者,按年息0.22﹪│
│ │ │息,自104 年8 月11日起│,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 │年息0.44﹪計算之違約金│
│ │ │%計算之利息 │ │
├──┼───────┼───────────┼───────────┤
│04 │80,836元 │自民國104年7月10日起至│自民國104年8月11日起至│
│ │ │至民國104 年8 月10日止│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 │ │,按年息5.88﹪計算之利│月以內者,按年息0.588 │
│ │ │息,自104 年8 月11日起│﹪,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82│按年息1.176﹪計算之違 │
│ │ │%計算之利息 │約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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