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9627,2015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627號
債 權 人 張佳瑜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陳明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明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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