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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67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黃心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零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黃心嬡於民國100年10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4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7038元及費用739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黃心嬡於民國99年12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 年9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 年4 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811元及費用1200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29673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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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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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心嬡 │自民國104 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60575 │ │04月15日起 │8月 31日止 │ │
│ │元 │ │ │ │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1 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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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黃心嬡 │自民國104 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58676 │ │04月15日起 │8月 31日止 │ │
│ │元 │ │ │ │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1 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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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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