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874號
債 權 人 永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佳君
債 務 人 張金龍即吉申汽車商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金龍即吉申汽車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蓋有債權人永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公司大小章之合法聲請狀。
二、請提出債務人吉申汽車商行最新之商業抄本,及張金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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