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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16號
債 權 人 陳蔡素卿
債 權 人 洪蔡秀娟
債 權 人 柯蔡素氣
債 權 人 顏蔡素真
債 務 人 蔡婉菁
債 務 人 蔡婉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蔡素卿、洪蔡秀娟、柯蔡素氣、顏蔡素真各給付新台幣伍拾捌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各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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