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30329,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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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329號
債 權 人 林清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雄市茄萣區農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權人何以對債務人高雄市茄萣區農會請求之依據,併提出相關證據到院( 依狀附本院99年度訴字第1167號和解筆錄及協議書所載內容所示,均無債務人高雄市茄萣區農會係債務人及其應負任何給付責任之記載,何以債權人得以對其請求給付)。

二、請釋明請求正確之金額( 聲請狀請求原因及事實案外人林素鳳所持分僅為610,000 萬元) 。

三、債務人高雄市茄萣區農會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聲請狀未記載並增列之)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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