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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576號
債 權 人 鄭麗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三國際營造有限公司、鄭朝議、鄭朝元、
陳鼎嘉、楊逸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鄭朝議、鄭朝元、陳鼎嘉、楊逸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債務人永三國際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所示,其法定代理人為楊逸民),並提供其最新戶籍謄本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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