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30830,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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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830號
債 權 人 張學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雅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聲請狀所附係最高限額抵押權相關資料,然最高限額抵押,於抵押權成立時,可不必先有債權存在,且該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並未具體約定擔保之借款債權內容,尚難據此即認債權人所主張之債權存在)。

二、債務人陳雅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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