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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5447號
債 權 人 柯榮輝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聯揚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之債務人聯揚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傅淑真,惟經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其法定代理人為傅義信。
自有命債權人補正債務人之正確法定代理人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104年10月12日裁定命債權人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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