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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788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宗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請求計算違約金利息之起訖日期到院(依貴公司聲請狀與檢附之債權計算書上所載之違約金起息日期不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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