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80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林文泉
債 務 人 鴻益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歐相木
人
債 務 人 歐玲君
債 務 人 林明道
債 務 人 曾柏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仟玖佰捌拾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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