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3815,201502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81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侑成
債 務 人 許琬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佰零貳萬零陸佰柒拾壹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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