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3817,201502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81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蔡聰成
債 務 人 建達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達
債 務 人 鍾怡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佰叁拾壹萬伍仟伍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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