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819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陳信宏
債 務 人 玉雷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歐相木
人
債 務 人 胡鳳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貳拾伍萬玖仟叁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