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38670,201512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8670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 務 人 薛荺臻
債 務 人 邱紳篪

一、債務人薛荺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佰肆拾玖萬肆仟玖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①②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人薛荺臻強制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邱紳篪清償之。

二、債務人薛荺臻、邱紳篪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佰伍拾玖萬伍仟零貳元,及如附表③④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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