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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884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劉珈佑(原名:劉哲維、劉耿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萬壹仟壹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柒仟壹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以新台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另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貳拾壹萬零肆佰零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貳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以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算以新台幣伍仟元為上限,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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