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40210,2015120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0210號
債 權 人 王藝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秀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台端所述台端已受讓本件本票債權,則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37條之規定: 「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請提出本件之本票業經受款人陳淑英背書轉讓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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