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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0366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陳為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柒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叁仟柒佰柒拾柒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為均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3,777元,專案補償款18,980元,共計新臺幣32,757元未作繳納。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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