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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047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鄭徨穜
債 務 人 王豔
一、債務人王豔即王姿美、鄭徨穜即鄭百慶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鄭徨穜即鄭百慶於民國100年間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時,邀同債務人王豔即王姿美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1筆,計新臺幣86,081元整。
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鄭徨穜即鄭百慶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64,707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王豔即王姿美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4047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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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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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王豔即王姿│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64707 │美、鄭徨穜│3月12日起 │ │ │
│ │元 │即鄭百慶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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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王豔即王姿│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4707 │美、鄭徨穜│4月1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即鄭百慶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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