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40802,201512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080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吳金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陸仟伍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違約金新台幣壹佰伍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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