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106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務 人 劉嘉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叁仟陸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劉嘉祥於民國100年9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 1,700,000元整、(2) 90,000元整,並約定共同遵守約定事項,立有房貸借款約定書二紙為證。
㈡、嗣債務人劉嘉祥對前開借款僅繳至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即未履行,依上開房貸借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清償所欠之借款本金共新臺幣1,483,694元整,及如附表所示所述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4106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嘉祥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81% │
│ │140912│ │9月20日起 │ │ │
│ │0元 │ │ │ │ │
├──┼───┼─────┼──────┼──────┼───────┤
│ 002│新臺幣│劉嘉祥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81% │
│ │74574 │ │9月20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嘉祥 │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40912│ │0月2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劉嘉祥 │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4574 │ │0月2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