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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114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翠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本金新台幣345,722 元部分之申請書及違約金約定條款(貴公司僅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額度調整同意書及授信增補契約書、及信用卡申請書,未有Mail loan 之申請書及約定條款)。
二、債務人王翠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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