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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1155號
債 權 人 黃恳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聲寶家電修理銷售服務部、林俊逸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林俊逸就系爭債權應負給付義務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影本。
二、請釋明債務人聲寶家電修理銷售服務部組織型態為何獨資或合夥,並於當事欄更正正確之列法及最新商業抄本。
(若為獨資,請列林駿逸即聲寶家電修理銷售服務部;
若為合夥,請列債務人聲寶家電修理銷售服務部,法定代理人林駿逸)。
三、請釋明確切之利息起算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退票日即提示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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